“合数”是指除了1和本身外还有其它约数的正整数。最小的合数是4。100以内的合数有74个,分别是4、6、8、9、10、12、14、15、16、18、20、21、22、24、25、26、27、28、30、32、33、34、35等。
一百以内的合数
(1)1~20内的合数(11个):4,6,8,9,10,12,14,15,16,18,20.
(2)21~40内的合数(16个):21,22,24,25,26,27,28,30,32,33,34,35,36,38,39,40.
(3)41~60内的合数(15个):42,44,45,46,48,49,50,51,52,54,55,56,57,58,60.
(4)61~80内的合数(15个):62,63,64,65,66,68,69,70,72,74,75,76,77,78,80.
(5)81~100内的合数(17个):81,82,84,85,86,87,88,90,91,92,93,94,95,96,98,99,100.
【注】97不是合数,它是一个看着像合数的质数。
合数是指:合数指自然数中除了能被1和本身整除外,还能被其他数(0除外)整除的数。与之相对的是质数,而1既不属于质数也不属于合数。例如24,除了1和24还有2、3、4、6、8、12等因数,这些数就叫合数。
最小的合数是4。其中,完全数与相亲数是以它为基础的。性质如下:
1、所有大于2的偶数都是合数。
2、所有大于5的奇数中,个位为5的都是合数。
3、除0以外,所有个位为0的自然数都是合数。
4、所有个位为4,6,8的自然数都是合数。
5、最小的(偶)合数为4,最小的奇合数为9。
6、每一个合数都可以以唯一形式被写成质数的乘积,即分解质因数。
7、对任一大于5的合数(威尔逊定理)。
一、性质不同
1、质数:是在大于1的自然数中,除了1和它本身以外不再有其他因数。
2、合数:是自然数中除了能被1和本身整除外,还能被其他数(0除外)整除的数。
二、特点不同
1、质数:质数的个数是无穷的;在一个大于1的数a和它的2倍之间(即区间(a,2a]中)必存在至少一个素数。
2、合数:所有大于2的偶数都是合数;所有大于5的奇数中,个位为5的都是合数;除0以外,所有个位为0的自然数都是合数;所有个位为4,6,8的自然数都是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