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朝和日本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赤间关马关港签署的条约,条约的内容: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后支付3000万俩白银赎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中国还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
主要内容包括把辽东半岛、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允许日本在中国开办工厂,赔偿日本军费白银二亿两。
在最后谈判的时候,李鸿章也向日方苦苦哀求希望能够减轻勒索,但是遭到了拒绝。
而且日本在马关条约中获得了军费2亿两,还有赎辽费3000万两。
确认朝鲜独立,长江、西江、吴淞江及运河等内河航行权范围,而且赔偿日本的军费需要分八次交完,在三年之内全数清还。
1、《马关条约》是继《南京条约》以来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各帝国主义国家援引片面最惠国待遇,获得了《马关条约》中除割地赔款以外中国给予日本的所有特权。它给近代中国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大大加速了中国半殖民地化进程,加深民族危机。
2、台湾等大片领土的割让,进一步破坏了中国主权的完整,刺激了列强瓜分中国的野心,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而且还造成了台湾和大陆难以弥补的隔阂,遗患至今。
3、巨额赔款,加重了中国人民的负担。同时,加速了日本军国主义的发展。清朝因此大借外债,致使列强控制了中国的经济命脉。通商口岸的开放,使帝国主义侵略势力深入到中国内地。
4、允许在华投资办厂,其他列强引用“利益均沾”的条款,争先恐后地在中国开设工厂,严重阻碍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也反映出列强对华经济侵略由商品输出到资本输出的过程。
《马关条约》为中国清政府和日本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签署的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亦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包括《讲和条约》十一款,《另约》三款,《议订专条》三款,以及《停战展期专条》两款。《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中日甲午战争(第一次中日战争)的结束。中方代表为李鸿章和李经芳、日方代表为伊藤博文和陆奥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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