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文/南瓜

枣庄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枣庄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枣庄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枣庄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枣庄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枣庄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196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城祁连山路2169号

第六条 学院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枣庄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制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枣庄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枣庄职业学院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枣庄职业学院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一条 我院2023年各招生专业层次为专科(高职),学制三年。

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各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学院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要求,实行学院负责、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的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

入校后口腔医学(中外合作办学)班、护理(中外合作办学)班开设韩语、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班开设德语;其他专业均开设英语。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对考生体检中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批次:山东省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批,其他省(区)按当地规定批次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投档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其中口腔医学、护理、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对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无法录取到所填报的专业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等依次调剂录取,若考生达不到报考专业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各项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其他专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3.春季高考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春季高考有关文件执行。

4.新生入学后,其它专业考生不允许转入口腔医学、护理、康复治疗技术专业,且口腔医学、护理、康复治疗技术之间不可以互转。具体转专业规定参照《枣庄职业学院三年制高职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5. 我校所有专业对夏季高考考生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审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资格审查,对体检不合格、或资格有问题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单位名称及证书种类:

1.颁发学历证书的单位名称:枣庄职业学院

2.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枣庄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中如果有与上级教育部门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教育部门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枣庄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祁连山路2169号

编:277800

联系电话:0632—8699266

址:https://www.sdzzvc.edu.cn/

箱:sdzzv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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