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哪些 哪个最让人心痛

文/冷星残月

清末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曾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系列条约,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不平等的。如《南京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涉及英国、美国、法国、俄国、日本等列强。

清朝在末期签订了哪些不平等条约

1、鸦片战争失败 签订《南京条约》

《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于1842年8月29日,由清朝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停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舰皋华丽号上签订,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

2、第二次鸦片战争失败 签订《天津条约》

《天津条约》是清咸丰八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国、法国、俄国、美国强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第二次鸦片战争是英、法两国为了进一步扩大侵略特权而对中国发动的侵略战争,爆发于1856年10月,1860年10月结束。1858年,英法舰队在美、俄两国支持下,袭击大沽口。大沽炮台失陷,英法联军进犯天津。

3、甲午中日战争 签订《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

《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甲午中日战争的结束。中方全权代表为李鸿章、李经方,日方全权代表为伊藤博文、陆奥宗光。

4、八国联军侵华战争 签订《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中国清政府和英、美、法、德、俄、日、意、奥、西、荷、比十一国政府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个不平等条约。条约签定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条约。因条约签订日为阳历9月7日,因此有“九七国耻”一说。

清政府签订的最令人痛心的不平等条约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与11国外交代表签订的《辛丑条约》。《辛丑条约》被认为是近代史上失权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

《辛丑条约》的内容共有12个条款,外加19个附件,总体条款上,可以分为四类:

一、向帝国列强道歉

包括第1、3、4三个条款,大致内容为:清政府派出亲王赴德国,对因义和团运动导致德国公使克林德被杀一事道歉;派出专使大臣赴日本,对日驻华使馆被杀一事道歉;在克林德被杀的地方立铭志之碑等等。

二、惩戒及赔偿

这是内容最多的部分,涉及2、5、6、7、8、9、10共七个条款,也是《辛丑条约》丧权辱国性质的根本体现。

(一)对清政府官员和人民的惩戒

1、第2款,是针对清政府官员的惩戒,包括处死、监禁、革职等等。

2、第10款,是对当时中国老百姓的惩戒,包括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具有反帝性质的组织等等。

(二)赔偿

第6款,规定清政府总共赔偿总额4.5亿两白银,并年息4厘自1902-1940年共39年。本息合计约9.8亿两白银。

(三)保证各帝国主义列强在华权利

涉及5、7、8、9这几个条款。

1、划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禁止国人居住,使馆区自行管理,成为“国中国”。

2、拆毁天津到北京沿线的炮台,各国列强派兵驻守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包括黄村、廊坊、唐山、芦台、秦皇岛等等)。

三、修约

第11款,各国列强保留随时提出修改对华通商行船各条约的权力。

四、外交改制

第12款,将清政府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并且列于六部之前,并且要求清政府变通各国使臣觐见的礼节。

以上12款,都是清政府承担的义务,而各国列强的义务,只有1项,就是除了必要的留守军队外,各列强于1901年10月前撤走军队。

综上可见,《辛丑条约》失权的严重程度,确实是近代史之最,没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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