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Hunan College for Preschool Education
第三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
第四条 专业设置:学校设有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舞蹈教育、艺术教育、表演艺术、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小学数学教育、小学科学教育、现代教育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站技术、小学语文教育、小学英语教育、体育教育、旅游管理、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等24个专科专业,面向全国14个省招生。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国标代码:14468,省内院校代码:4703)
第六条 办学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高泗路600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为组长、其他校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的日常招生工作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4.根据国家核准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5.完成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及其它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安排的有关招生方面的工作。
6.协助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上报有关招生数据。
8.做好年度招生工作总结。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招生工作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学科发展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校长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参加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和中职学生。学校执行湖南省关于应、往届生的招生政策。艺术和体育类各招生专业,认可省艺术统考和体育统考成绩,无其他限制。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英语教育专业要求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单科成绩要求:小学英语教育专业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少于100分。
第十七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1.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①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③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2.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到学前教育类专业;色盲的考生不能录取到美术教育、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等专业;色弱的考生不能录取到学前教育类、体育教育专业。
3.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考生不宜报考师范教育类专业。
第十八条 执行湖南省考试院有关录取规则,学校依据省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按志愿先后、分数高低依次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安排按考生志愿先后、分数高低排序。若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报考我校设置为艺术和体育类专业范围的考生,应获得省艺术统考和体育统考合格证。凡获得省艺术统考和体育统考合格证的考生,在符合省招生主管部门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我校按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最新规定来计算综合成绩,再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三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通过我校的招生信息网公布,并用特快专递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第六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六不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格保守招生工作秘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各项收费标准见《招生简章》或《入学须知》。
第二十九条 奖助贷政策: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资助金和校内奖学金,除此之外,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开展勤工俭学。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等方式资助贫困生完成学业的帮困工作体系。
第三十条 学生各科成绩合格即可获得学校颁发的全日制专科毕业证。学生通过有关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可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可以同时就读我校组织的各类短线自考本科,成绩合格,毕业时可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我校毕业生符合报考条件的,可以参加“专升本”考试。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报考指南和学校网站。
第三十三条 学校网址:http://www.hnyesf.com;招生就业指导处网址:在学校网站http://www.hnyesf.com首页点击招生就业链接即可;招生办公室信箱:hnyzzsjyc@163.com;招生咨询电话:0736-7272844。邮编:415000。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则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