丞相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根据史料记载,丞相制度是由秦始皇嬴政所创立并确定的。他在统一六国后建立的中央官僚体系中设立了丞相这一职务,使其成为了正式的官职。
明朝
丞相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最终被废除于明朝。这一变化发生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当时明太祖朱元璋以“图谋不轨”为由诛杀了丞相胡惟庸,并且撤销了中书省,从而废除了丞相制度。此后,皇帝亲自主持六部的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国家政务。这标志着中国历史上长达1600多年的丞相制度的终结,胡惟庸也被视为最后一位丞相。
三国时期废除相国官职以后,丞相的职责,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协助皇帝治理一切军国大事,即所谓的“掌丞天子,助理万机。”
负责治理军事大计或其他要务,并辅佐皇上处理国家大事。逢有机要事情皇帝召集公卿、博士共同在御前商量,避免专断。一般政务,则由丞相决定即可施行。皇帝有事,常向丞相咨询,丞相有时可封驳诏书,表示对皇帝命令持保留态度。
丞相具体职权是:任用官吏,或是向皇帝荐举人才;对于地方官的有考课和黜陟、诛赏的权力;主管律、令及有关刑狱事务;地方上若有暴动等事,丞相派属官前往镇压;在军事或边防方面也承受一定的责任;全国的计籍和各种图籍等档案都归丞相府保存。西汉时御史大夫辅佐丞相,职掌大概相同,所以不少事务常由丞相、御史共同出面处置。
丞相属官有长史二人,为丞相的助手。另有少史、征事等,分管官吏迁除、郡国事务、章奏谋议、征集租谷等事。汉武帝又置司直,专司刺举百官不法者,从而加强了丞相的监察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