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行省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融合;有利于中央收集,同时也给地方留出了部分权力,达到了中央与地方势力的平衡;行省的划分特点有利于中央集权。
“行省制度”的出现和制度化,属于元朝地方行政体制的一个巨大而显著的变化。它不仅加强了元朝的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也极大地促进了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交流。这一制度的创设,对我国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建设是一个新的探索,并为后来明清两代、民国和新中国省级行政体制机制的运行与发展开启了历史的序幕。
公元1312年(元仁宗时),已形成岭北行省、辽阳行省、河南江北行省、陕西行省、甘肃行省、四川行省、云南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湖广行省、征东行省等11行省。此外,在山西、山东、河北、河南北部、内蒙古中部以及东部等地区,则由中央的中书省直接管辖,称为“腹地”即“内地”的意思,不再另设行政管理机构。
元朝在全国实行行省制,在边疆地区则根据情况既设行省,又设有宣慰司、都元帅府等地方机构。元代的“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中书省是元朝时期的全国最高行政管理机关,行省掌管全省政务,是地方上最高的行政机构。
此外,在南部、西南边疆地区,即当时湖广南部和云南地区实行土司制度,任命少数民族首领为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机构的长官,隶属于行省,从而加强了对边疆民族的管辖。
元朝行省制度的作用
元朝行省制度第一个作用,有利于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融合。
元朝行省制度第二个作用,既有利于中央收集,又给地方留出了部分权力,达到中央与地方势力的平衡。行省内部权力的相互牵制有利于中央集权
元朝行省制度第三个作用,行省的划分特点有利于中央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