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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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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北省
本科医药类公办

录取规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学校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生源地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投档条件的,按教育部规定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统考成绩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者优先录取;考生统考成绩总分也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在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前提下,调剂到未录满专业,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考生电子档案中未明确注明是否服从专业调剂的,一律视为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五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我校录取原则按生源地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规定执行。在内蒙古自治区各专业间实行“专业清”的规则,在江苏省实行考生排序“先分数后等级”和各专业间“分数优先”的规则,在上海市专业组内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规则,在浙江省实行“专业(类)+学校”的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护理学专业只招有该专业志愿的男生。

  第十八条 护理学专业(中美合作办学项目)在湖北省实行分类投档,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当填报该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投档线下降分投档,从高分至低分录取,直至批次线。

  第十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录取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录取要求

  第二十条 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考生须与湖北省卫计委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后学校予以录取。

  第二十一条 武汉市社区全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严格按照武汉市卫计委有关文件执行,考生须与武汉市卫计委签订订单免费培养定向协议后学校予以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对考生电子档案中体检结果有异议,学校将及时通知考生在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检,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如考生不能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复检或复检不合格,学校可以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