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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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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
本科师范类公办
体检标准
第九条 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教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类专业。
第十条 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