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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本科综合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招生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填报志愿,以高考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招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相关政策。分为顺序志愿、平行志愿和综合改革三种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内蒙古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五条之有关规定,上海和浙江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六条之有关规定),先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检索每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若考生符合其中一个以上专业的录取条件时,则录取到序号在前的专业;若考生只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的录取条件,则直接录取到该专业;若考生投档成绩达到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录取条件,但未达到所填报专业的录取分数,凡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当同一科类、相应批次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和理综成绩,优先满足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江苏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四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天津市考生,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江苏省考生,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物理、化学(或生物)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优先满足等级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如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均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优先满足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录取以“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为原则,在公布招生计划范围内,先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由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上海市和浙江省考生,录取时分别执行2018年当地的高考综合改革相关规定。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确定的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报考建筑学专业、城乡规划专业、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要求有徒手画基础。入学后加试美术,合格考生留在上述专业学习,不合格考生可选择转至其他专业学习,但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须高于拟转专业在考生生源所在地录取的最低分数。(上海和浙江考生须同时满足生源所在省份的选课要求)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省级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报考资格,同时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投档分数线及以上。

  根据分省招生计划,考生分别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较高的考生。我校在计算“综合成绩”时,如院校志愿投档时与生源所在省录取政策冲突时,以省投档政策为准。学校录取时按专业类(设计学类)录取。

  综合成绩计算方法:综合成绩 = 高考文化课成绩 + 省级专业统考成绩

  第十九条 软件工程专业以及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工程管理)只录取有专业志愿(不含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一条 我校录取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必须经学校认定体育测试合格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考生须达到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的相应的文化成绩标准,然后按专业测试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内地新疆班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同第十一条),如生源所在省未公布分专业计划,我校录取时按服从专业调剂录取。

  第二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录取审批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依照高考体检工作相关部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入学后,学校对注册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