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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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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云南省
专科(高职)医药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和相关省(区)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专业录取规则:考生达到录取分数线后,根据考生报考专业志愿(“志愿优先”原则)、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录取。若考生所报第一志愿专业录满,则依据考生所报其他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同等分数情况下,专业志愿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有艺术、体育方面特长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科高考分数总和较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由于专业特点,助产专业只招女生。其他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七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第十八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录取工作中经招生省市区的省级招考部门调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择优录取考生。

  第二十二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云南省招考院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照“阳光工程”要求,有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考生均可通过学院网站、阳光高考平台、云南省招考院等正规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