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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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
专科(高职)综合类公办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