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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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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
本科政法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山东警察学院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

  第二十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文件规定,山东警察学院招生计划预分到各市,在考生政审和面试体检体测均合格的基础上,分地市、男女、文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提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三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我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若报考我院,录取后需改学英语。

  第二十六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同时兼顾男女比例和地市分布等因素。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