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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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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综合类民办

录取规则

学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按国家及各省高考招生的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的分数线,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录取原则进行投档录取。福建省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录取模式

  第十二条 在确定考生专业上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不设立专业间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在确定录取和选择专业方面,承认各省的加分和降分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各省有关降分录取的规定,我院在录取时出现生源不足情况下,可在批次录取分数线下降分录取。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的福建省考生,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综合成绩参考福建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的综合分折算方法。

  第十六条 其他照顾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具体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