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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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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
本科理工类公办

招生政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考生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考生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对非艺术类考生录取专业时,学校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按类别,从高到低按照考生报考专业的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 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和学校录取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 治区,按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规定实行“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在江苏省,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对艺术类考生录取时,在考生综合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对非艺术类考生录取时,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语、数、外的高考成绩顺序录取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除日语专业、软件技术(软件服务外包方向)专业、软件技术(移动应用开发方向)(韩语教学)专业外,其他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报考建筑学专业(五年制)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试徒手画,加试成绩不合格者转入土木工程专业学习。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试徒手画,加试成绩不合格者转入机械电子工程专业或者工业工程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照大类招生。分别为:电子信息类(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数学类(信息与计算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按专业大类招收的考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教育后,依据学分制培养计划和专业教学的要求,选择本专业大类的某个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艺术类本科和高职高专招生录取,按照《中原工学院2013年艺术类招生简章》执行。对报考表演专业的河南省考生,将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的规定,按不 同专业方向分别录取;对报考表演专业的非河南省考生,按照该专业不同方向对考生身高的不同要求(具体参阅学校2013年艺术类招生简章),分方向分别录 取。

  第二十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时,对无法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同时学校尚有招生专业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许 可范围内,学校将与考生联系,在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进行专业调剂。若因考生因素,学校与其无法取得联系,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同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和作法。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保送生,学校将按保送生所选报的专业录取。

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