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招生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普通专业中的法学、信息安全、行政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应用心理学专业安排在本科二批。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相关规定确定我校的投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招生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档案,对考生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符合规定或未达标准者,不予确定为录取对象。
第二十四条 公安类专业按考生的文化成绩和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普通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对于分数低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六条 法学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八条 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录警实际需求情况,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10%。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九条 普通专业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规定执行。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条中的相关身体条件。
第三十条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三十一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公布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安类专业新生入校后,湖南省公安厅和学校共同组织全面复查。三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转入普通专业学习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住校。按照公安部规定,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在校统一着制式服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校根据自愿原则动员学生购买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教育部2002年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各项考试、考核合格,颁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文凭。
第三十六条 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人社部、公安部、教育部和中央编办等六部委下达的文件精神执行;普通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