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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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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专科(高职)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专业调剂和退档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总分相同情况下,文史类:按语文、文综、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排序。

  第十二条 照顾政策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考音乐、美术及体育专业的考生需提前参加自治区招办组织的音乐类、美术类及体育类专业测试并达到合格线。录取时,按照当年自治区招办划定文化课最低分数线,再根据考生专业加试成绩由高至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报考表演艺术(体育艺术方向)专业的考生需取得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合格证,并认可其他本科院校的舞蹈表演类专业加试成绩。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至低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维吾尔语言方向)专业,民汉双语翻译人才计划男女生录取比例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计划录取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