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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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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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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我校提档时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政策性加分,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且在安排大类(专业)时仅依据高考原始分,不再考虑政策性加分因素。

  第十四条 对江苏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对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为AA(包括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专项计划等),高水平运动队对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执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在分数且选测科目等级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必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对浙江省、上海市考生分别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则要求,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否则作退档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我校按照进档考生的高考原始分和大类(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大类(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进档考生同等条件情况下,依次按照有政策性加分者、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确定大类(专业)。考生所有大类(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大类(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额的其他大类(专业)。若不服从大类(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高考原始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除部分专业外(具体见各省公布和我校相关招生简章),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教学内容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综合评价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相关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