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四、录取原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录取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
2、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杜绝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
3、在招生工作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4、严格按照招生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第三批本科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若在第三批控制的分数上不能完成计划,可适当降分,择优录取。
5、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类人数不平衡,学院可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对各专业类之间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6、生源不足的专业,学院有权从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调剂,但原则上优先考虑该考生所填报专业。
7、在录取过程中,当分数相同时,录取专业志愿优先者;当分数和专业志愿均相同时,按照:理科类考生数学、理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文科类考生语文、文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英语专业除外)
8、英语专业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只录取英语专业志愿的考生。英语专业录取过程中,当分数相同时,录取专业志愿优先者;当分数和专业志愿均相同时,录取英语单科成绩高者。
9、我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10、外语语种要求:我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11、录取时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12、凡符合招生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招生工作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我院在录取时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13、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按照教育部高考体检标准要求执行。
14、新生入校后,我院将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