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对有明确投档比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考生的成绩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类别,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则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若考生生源仍不足,将根据录取要求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类别,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将未完成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
第二十四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分数级差原则(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专业除外),即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成绩,根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2、1、1”的原则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等情况调剂到其它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专业录取时,对高考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江苏、浙江、上海除外),学校依据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文科学生按照文综、语文、外语、数学依序比较,理科学生按照理综、数学、外语、语文依序比较。艺术类专业同分排序按照我校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执行。江苏考生填报我校选考科目须到达B+和B,必测科目须达到4C1合格,在同分条件下,选考科目等级高者优先。浙江、上海考生,选考科目按照两省(市)招生考试机构已经公布的方案执行,若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按照语文、数学、综合、外语依序比较。对同分情况有其他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执行该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即先将进档的第一专业志愿安排结束后,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及后续专业志愿考生直到完成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七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对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英语口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英语为外语授课语言,建议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
第二十八条 公费师范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定向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其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定向招生计划只招收填有我校此类志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三十条 体育教育专业的录取原则为: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对该专业有明确的投档排序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按投档成绩排序,兼顾单项成绩和其他特长,择优录取;对该专业没有明确的排序投档规则或将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将按专业成绩排序,兼顾单项成绩和其他特长,择优录取。
第三十一条 国家专项计划的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高校专项计划、自主招生、艺术类、保送生、运动训练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2018年有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等部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