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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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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贵州省教育厅
本科理工类民办

录取规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时采用分数优先、专业排序、不设级差原则,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若服从调剂,则根据同科类专业缺额情况进行调剂录取。

  第十三条 招收的学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语种要求仅限招英语语种考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语种。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规定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一)报考要求

  考生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要求,报名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18年美术专业统考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二)成绩认定

  文化成绩:考生应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高考,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关专业本科控制分数线。

  专业成绩:省内考生以贵州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为准;省外生源认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未组织统考的,认可贵州大学在该省组织的美术类考试成绩)。

  (三)录取规则

  经德、智、体全面考核,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范围内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