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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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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南省
本科医药类公办

录取规则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投档比例:湖南省投档比例不超过105%,其他省份根据当地招生录取政策及生源情况确定,不超过120%。

  第十六条 不设学校志愿分数级差。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若平行志愿投档后未录满,学校根据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的录取;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若第一志愿投档后未录满,再依次进行后续志愿的录取。

  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照专业计划实施录取(即“专业清”的原则)。具体程序为:将进档考生先进行第一专业志愿轮次的投档成绩排序,按专业计划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轮次结束后,余下未录取的考生和未录满计划的专业再进入第二专业志愿轮次的录取。以此类推,逐一进行后续专业志愿轮次的录取。若所有专业志愿轮次录取完成后仍有考生未录取、专业计划未完成的,则对未录取考生中填报了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录取时若出现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参照考生语数外总分及单科成绩、获奖情况等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对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高考体检标准、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总分低录取额满等情况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

  第十八条 对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为4C1合格。录取江苏省考生时,若出现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则将同分考生按照语数外三门不含附加分的总成绩(即江苏省考生档案中的“语数外不含附加分”项)进行排序,若仍相同,再根据同分考生必测科目等级的高低、选测科目等级的高低和按语文、数学、外语的先后顺序根据单科成绩分别排序,最终确定录取的先后顺序。

  实行高等学校考试综合改革省份(直辖市、自治区),按生源所在省(市、区)投档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以包含附加分的最终投档总分作为录取依据。

  第二十条 对非应届考生录取无附加要求。

  第二十一条 新生录取信息在各省招办审核确认后通过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