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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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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南省
本科语言类公办

录取规则

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相关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高于1:1.2。

  第十六条 普通文理科考生专业录取原则

  (一)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若投档成绩相同则相关科目成绩(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高者优先录取;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退档。

  (二)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考生的录取

  (一)报考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湖南省考生,专业成绩以湖南省相应科类艺术统考成绩为准,录取原则按照湖南省的规定执行。

  (二)省外组织校考的专业录取原则:生源省专业统考和我校专业校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成绩(含优惠分)达到我校在生源省所属艺术类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的进档考生,学校将以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由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和专业成绩(300分)两部分构成(综合分=文化成绩×30%+专业成绩×70%)。综合分相同则校考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专业成绩再相同,则以语数外三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三)承认省外联考成绩的,录取原则同校考专业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院招生网也将在录取结束后三天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