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江苏省生源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与江苏省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三条 学校2018年招生专业分为自然科学专业和人文社科专业两大类,自然科学专业类需选测物理,人文社科专业类需选测历史,另一门选测科目不做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对江苏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如下:
招生批次 |
招生代码 |
科类 |
选测科目 等级 |
必测科目 等级 |
技术科目 等级 |
提前批次 (地方专项) |
1112 |
理科 |
B+、B及以上 |
4C |
合格 |
本一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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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一批次 |
1134 |
理科 |
B、B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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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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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 |
理科 |
第十五条 对符合学校选测科目要求及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进档江苏考生,选测科目有1门达到“A+”则加5分参加专业投档,有2门达到“A+”则加10分参加专业投档。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1分、1分、1分、1分、1分。考生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相同时,按语数总分含附加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语数总分含附加分仍相同时,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以上各项都相同时,则按照必测科目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排序。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2018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执行。
江苏省以外地区生源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我校根据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二十条 浙江以外省(市、自治区),学校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1分、1分、1分、1分、1分。考生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数外总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相同时,按语数总分排序。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考生报考时需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学校按照浙江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