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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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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
本科综合类公办

录取规则

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体检合格;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可办法:

  对于音乐、美术等艺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凡我校组织校考的专业以我校校考专业成绩为录取依据。凡我校未组织校考的专业,均使用考生所在省的统考成绩或联考成绩。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1.山东省本科考生:我校面向山东省招生的美术类本科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面向山东省招生的体育类本科专业使用山东省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面向山东省招生的音乐类本科专业使用我校校考专业成绩。

  (1)对进档考生,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本科专业, 在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范围内,依据考生志愿和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按照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和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投档。综合分折算办法为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计算公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750/100*70%+文化成绩*30%。综合成绩相同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对进档考生,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说明:景观艺术设计方向)、服装与服饰设计等专业按专业大类实行平行志愿,按照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折算办法为:美术类专业按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折算形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

  (3)对进档考生,音乐学、音乐表演等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山东省招生政策执行,按照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100×70%+文化成绩×30%)确定录取专业。

  2.外省本科考生:对面向湖南省招生的艺术类本科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使用我校组织的校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达到该省艺术类招生文件规定的基础之上,对进档考生、按我校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对面向河北省、江苏省、山西省、湖南省招生的艺术类本科美术类专业及面向河北省、山西省招生的艺术类本科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使用该省的统考成绩。文化成绩达到该省艺术类招生文件规定的基础之上,对进档考生、按该省统考的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山东省专科:面向山东省招生的美术类专科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成绩。服装与服饰设计专科专业,对进档考生,使用综合分(与本科同类专业折算办法相同)投档录取。

  第十八条身体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将进行体检,入学体检不合格的新生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录取新生中有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从严惩处。

  第十九条 外语语种:我校英语专业统考外语语种限为英语,外语口试成绩不限;其余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限修英语或俄语。

  第二十条 加分、降分和优先录取办法根据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男女生比例:一般专业不限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录取规定和我校上述有关录取原则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根据相关政策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者或违纪舞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从严惩处,新生所交学杂费概不退还。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渠道和德州学院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