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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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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
本科综合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计划面向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当地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以考生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为前提,按照专业平行志愿录取,调档比例为100%。其余省(市、自治区)根据生源具体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传统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浙江省考生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确定进档考生录取专业(类);其他省份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录取专业(类),若出现同分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若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能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按投档成绩择优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同批次投档结束后,如仍有部分专业计划未能录满,则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语种为英语。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对部分招生专业(类)设定高考单科成绩要求。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浙江省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外省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江苏省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40分),体育特招生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可适当降低。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以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特别设立新生奖学金,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报考并录取到我校的浙江省普通类考生中,高考成绩位居浙江省前2000名(含),可获奖学金人民币30万元;位居浙江省2001-5000名(含),可获奖学金人民币15万元;位居浙江省5001-8000名(含),可获奖学金人民币8万元;位居浙江省8001-10000名(含),可获奖学金人民币5万元。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体育类(体育特招生)、地方专项、全科教师定向、三位一体、专升本、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等招生类别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可根据生源情况和专业容量酌情调整专业计划。专业计划调整方案由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转专业制度较为灵活,可充分满足学生对专业学习的选择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