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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专科(高职)理工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与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及本章程相结合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实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在政审、体检合格、考分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20%调阅档案(江苏省按105%调阅档案);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直到录满为止。

  第十三条: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并按排队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即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专业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如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将这部分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档。

  第十五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学校录取的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八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设计类专业按文化分加专业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表演专业按文化课达分数线,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学费标准:学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其中文科类为4700元/生/年,工科类为5300元/生/年,艺术类为6800元/生/年,体育类为4800元/生/年。住宿收费标准:1000-1500元/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