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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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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
本科医药类公办

录取规则

学校招生实行异地远程计算机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八条 全面实施“阳光工程”,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录取工作中以全国普通高校考试的成绩为依据,遵循考生志愿,按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相同的情况下,学校根据包含考生位次信息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理工类按照:数学、外语、综合、语文的顺序排序录取;文史类按照:语文、外语、综合、数学的顺序排序录取。并将录取结果在网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进档考生按专业级差的方式确定专业,专业级差设为:一、二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1分”,第二至第六各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1)考生分数未达到学校最低录取线;

  (2)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线,且不服从录取到其它专业。

  第十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一条 对于浙江生源,按照浙江省高考招生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于江苏生源,要求选测科目等级为BB,必测科目等级为4C,技术科目等级为合格。

  第十三条 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加分政策,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各专业不限制语种。八年制中医学类专业外语采用英语授课;中西医临床医学联合办学专业、佳木斯学院所有专业外语采用英语或俄语授课。

  第十五条 护理学(本科)专业建议男性身高172cm以上,女性身高4000px以上的考生报考。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医药类各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七条 我校不设预留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