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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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陕西省教育厅
本科综合类民办

录取规则

学院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所设各专业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二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院教学安排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四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普通类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报考我院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CC及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若选考科目等级也相同,则选考物理科目的考生参考数学成绩,选考历史的考生参考语文成绩排序分配专业。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除江苏省播音与主持专业之外,其他省份专业课成绩承认各省统一“省统考”、“ 省联考”成绩,不再组织单独考试,若有特殊要求的省份以当地省级招生办(考试院)相关规定为准。考生通过填报志愿,在专业课和文化课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考生录取排序办法: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录满计划为止(同时遵循各省艺术类招生录取相关规定)。

  江苏省考生报考我院播音与主持专业需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课校考,且取得我院颁发的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