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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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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北省教育厅
本科理工类民办

录取规则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规则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具体遵循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未完成的计划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在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直接录取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

  在江苏省,我校各专业要求考生选考科目等级达到CC,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选考科目等级较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类(美术方向)专业不组织校考,学校承认并使用各省(市、区)专业课统(联)考成绩。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按考生的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承认并使用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成绩。体育类投档规则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录取考生时尽量满足其专业志愿。专业计划不足时,将调剂录取到其它专业。在读期间如符合有关条件,可申请转专业。

  第十七条 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学生可申请学习其他语种进行学分替换。

  第十八条 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

  第二十条 考生健康状况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