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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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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北省教育厅
本科理工类民办独立学院

录取规则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各省(区、市)相关规定确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左右。对浙江、天津、山东、海南等实行招生考试改革、按专业录取的省份,严格按当地招生部门相关录取规则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是:按考生分数优先,遵从考生专业志愿,不设专业级差。若投档分数相同,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者(150分制)优先录取;若条件仍相同,与拟录取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区、市),录取执行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在录取期间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面向考生公开征集志愿,公开征集志愿后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政策和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在录取过程中,执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优录或降分政策。对于符合考生所在地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录取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学院只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应届生、往届生和社会考生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院也通过学院网站公布录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