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本专科、预科招生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调档比例要求,并根据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六条我校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的投档分数和报考志愿顺序依次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在同一批次志愿中,根据考生投档分数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分数相同时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分数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实行高考综合改革或不分文理的省(区、市)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若仍有相同情况,则按综合素质评价指标(文艺特长生、体育特长生、优秀学生干部、各类获奖考生等)优先录取。对于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或生源不足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中荷学生交流学生项目本科专业原则上只录取填报对应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对成绩达不到所属项目专业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录取到其它未录满项目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属项目专业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江苏省按照“先分数(即投档分)后等级”的原则进行录取,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选考科目规定和录取原则按照改革省份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的情况,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制定的加分政策,所加的分数并入总分后,按以上原则录取。
第十九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招生专业,参照相近专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学生交流项目所包含的专业以及英语、翻译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外,其他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非英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以英语实施外语教学。报考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英语笔试成绩原则上不低于90分(外语满分不为150分的省份按比例折算),并需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关于英语口语测试的相关规定参加测试且成绩合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笔试成绩与口试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一条报考体育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原则上不低于专业总分的70%,且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地录取控制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体育教育(校园足球人才)”按考生足球专项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环境设计”艺术类专业以各省(区、市)美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为依据,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具体办法按相关招生省份艺术类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我校是经教育部备案的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队资格的普通高校之一,2018年面向全国招收篮球、足球和武术3项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规定和学校本年度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迪庆定项、少数民族预科班、特有民族本科班招生项目,报考、录取、收费等按照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和学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规定执行。特有民族本科招生项目只面向云南省部分州市招收15个特有民族考生(具体政策以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特有民族本科招生项目学生在校期间免交学费,并给予部分生活学习补助。
第二十五条生物技术本科专业为国家级一类特色专业,同时又是云南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专业,在云南省内招生批次为本科第一批,高考英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9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