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我院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雕塑专业按照“设计学类”招生。录取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美术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美术类录取原则为:按照综合成绩=文化成绩x60%+美术成绩x40%进行排序,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
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美术成绩高者,美术类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相同者,依次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者。若我院录取规则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不一致,执行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
第八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普通类专业录取按总分优先的原则,即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则看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各专业之间没有分数级差;在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高考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安排(文科生:语、数、外之和)(理科生:数学、外语之和)成绩高的考生,如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九条 对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对天津考生,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按高考投档分数安排专业,高考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相同则优先安排(文科生:语、数、外之和、理科生:数学、外语之和)成绩高的考生。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果A等第的个数相同,再比较B等第的个数,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 天津考生报考英语专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须为A者,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金融学(2加2校际交流项目班)是我院和美国圣克劳德州立大学开展的校际合作项目,报考该项目班的考生,高考英语成绩须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且只招有专业志愿考生,被录取该班的学生缴纳四年国内学费(国内学费标准:15000元/年/生),在美学习交流期间按照美国圣克劳德州立大学的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三条 对江苏省考生进档后采取先分数后等级原则排序决定能否录取与所录专业;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清排队的原则录取。
第十五条 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相关规定;我院在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六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录取过程中调配使用。
第十七条 经天津市物价部门批准,我院经、管、法学科门类及广告学专业学费为1.5万元/生/年;理、工学科门类及语言类专业学费为1.6万元/生/年;美术类专业2.1万元/生/年;住宿费1200元/生/年。 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被学院录取后下发的2018级新生报到须知。政府如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