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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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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教育厅
本科综合类民办独立学院

录取规则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七条 对江苏省以外的考生,按照投档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投档分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三门成绩仍相同,则按数学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八条 对于生源地为浙江省和上海市的考生,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要求相一致。我校录取时按照浙江省和上海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江苏省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的考生,选测科目必须达到BC及以上等级,必测科目必须达到4C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对符合选测、必测科目等级要求的进档考生,实行等级级差法的录取政策,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B+、B时,分别加6分、4分、3分、2分进行专业安排。

  第十条 对江苏省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无色盲、色弱。考生须参加文化考试(含三门统考和学业水平测试)和相关的专业考试,艺术类考生学业水平必测科目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对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达到江苏省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投档分相同时,则按专业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分仍相同,则按外语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

  第十二条 依照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文件的规定,学校认可对优秀生、特长生及其它照顾政策给予的加分。录取按考生所在省的实际投档成绩进行专业投档。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布:a.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渠道公布;b.我校招生网上公布;c.学校招办根据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考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考生录取信息以录取通知书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安排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