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认真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为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六条 我校在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均执行平行志愿录取模式;区内提前批次执行传统投档模式,重本批次、普通本科批次以及专科批次执行平行志愿录取模式。一经省级招办审核后的预录结果不因补投考生而改变。
第十七条 我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八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进档考生专业安排遵循“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即以分数优先方式排队安排考生专业(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在单科成绩符合条件后,按投档成绩安排专业;专业志愿相同的同分考生,若有单科要求,则按单科高低安排专业,若无单科要求,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成绩确定先后顺序,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对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分数相同的调剂考生,按相同办法执行。各个专业志愿录取线均未达到的考生,我校将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人性化原则,调剂到未满额的专业中。录取过程中,凡达不到录取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均按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我校划定单科成绩的专业有:汉语言文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历史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等专业,具体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一般为: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要求,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普高艺体类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参照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录满为止。考生所在省招办另有规定的,按省招办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外各省市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须参加考生所在省(区、市)组织的2018年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且成绩合格,若所在省(区、市)没有组织相关专业的统考(联考),考生则需参加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或13所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详见附件)的相关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
西藏自治区内考生需参加西藏自治区2018年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相关专业须参加校考且成绩合格,具体为:
音乐表演(声乐表演方向)专业按照校考专业成绩(130分以上)为依据依次进行录取;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在省级统考成绩合格后,按照校考专业成绩(80分以上)为依据依次进行录取;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和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在省级统考成绩合格后,按照校考专业成绩(60分以上)为依据依次进行录取;
音乐学、舞蹈表演专业按照省级统考合格成绩为依据依次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时除特殊专业外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进校后均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在报考时慎重考虑。
第二十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方向)为免费医学定向培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定向班)为免费定向培养,高考报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请考生登录西藏大学网站主页具体了解《西藏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定向班)2018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下列专业因专业培养性质和就业要求,请色盲、色弱、弱视、残疾考生慎重报考:资源勘查工程、交通运输(铁路交通方向)、交通运输(道路交通方向)、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