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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本科医药类公办

体检标准

  12.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13.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学校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体检指导意见》的考生。除《体检指导意见》规定的条目外,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录、限录或慎录:(1)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校不予录取。(2)色弱、色盲者,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录。(3)一眼失明的,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录;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8镜片度数大于 400度的,非医学类专业限录(考生慎报)。双眼失明者不录。(4)双眼矫正视力 4.8而镜片度数大于 600度,各专业慎录(考生慎报),矫正度数大于 800度各专业限录(考生慎报)。(5)左利者口腔医学专业不录。(6)皮肤过敏:药学类各专业不录,其他慎录(考生慎报);酒精过敏者,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录。(7)原则上,法医学专业建议身高为男生≥165cm、女生≥ 160cm(考生慎报),同时要求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 25%,不低标准体重15%;护理学专业建议身高为男生≥165cm、女生≥158cm(考生慎报);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建议身高为 ≥150cm者(考生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