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招生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
第八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按不超过计划录取人数的105%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调取考生档案,其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规则的省份,提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00%。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1.浙江省专业进档考生如高考总分和位次号相同,优先录取中学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高、综合素质评价高的考生。
2.其余省(直辖市、自治区)进档考生依据“专业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及专业志愿顺序相同,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上海市按考生位序)择优录取,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高考文化总分、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C(即两门选测科目均为C级及以上等级),对于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条 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所有专业无单科要求。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对学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参加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考生录取工作,按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加2018年“专升本”的考生录取工作,学院按照《浙江省2018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参加2018年单考单招的考生录取工作,学院按照相关招生录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