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1.我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3.对于实行顺序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区、市),首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当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招生计划补缺录取第二院校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对于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区、市),按照该省(区、市)政策调阅考生档案。
4.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可按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只按实考分数进行排序。实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5.江苏省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并结合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在录取过程中,考生如总分相同,文科类考生按语文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按照数学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科目等级优先顺序为:A+A+、A+A、A+B+、A+B、AA+、AA、AB+、AB、B+A+、B+A、B+B+、B+B、BA+、BA、BB+、BB,选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BB。
6.在内蒙古自治区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即投档考生按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可顺延录取。
7.高考改革的省(区、市),按当地考试招生机构录取规定执行。
8.其他省(区、市)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级差方式录取,其中一、二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二、三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其余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及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9.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