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山西大学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编制预留计划50人,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解决由于平行志愿产生的生源地上线同分段考生问题。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相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相应批次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相应批次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七条 山西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我校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以下排序办法择优录取:
文史理工类同分考生排序办法:参照《山西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考生成绩排序规则”执行。
艺术体育类同分考生排序办法:
按综合成绩录取的专业: ①综合成绩②专业成绩③语文、英语科目成绩之和
按专业成绩录取的专业: ①专业成绩②文化课总分③语文、英语科目成绩之和
按文化课成绩录取的专业:①文化课总分②专业成绩③语文、英语科目成绩之和。
第十九条 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参考考生的选测科目排序。文史、理工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的等级要求为选测历史为B+,物理为B+,其它选测为B,必测为4C1合格;艺术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的等级要求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
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在上海市、浙江省等高考改革省(区、市),遵照有关招生录取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英语、翻译专业要求考生的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俄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俄语;德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德语;法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法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或改学英语。
第二十二条 运动训练专业、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详情请参阅我校本科招生网“山西大学2018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山西大学2018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音乐类、舞蹈编导专业录取办法
我校使用生源地音乐类、舞蹈类统考成绩。
音乐表演专业录取原则为根据各行当计划(详见当年填报志愿指南)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仅限我校招生的器乐专业考生兼报,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音乐学专业仅限声乐考生和我校招生的器乐专业考生报考,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若音乐表演专业各行当计划有缺额,调整原则为声乐、钢琴、小提琴、二胡、琵琶可增录2人,其余每个行当只可增录1人。
舞蹈编导专业录取原则为根据男、女生计划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我校使用生源地美术类统考成绩。
美术学专业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雕塑专业录取办法为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文化总分+专业课成绩÷专业总分)×100。
第二十五条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办法
我校使用生源地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省级联考或统考成绩。录取办法为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0.7+专业成绩×0.3。
第二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我校使用生源地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录取办法为按照综合成绩根据考生所报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成绩。体育类专业身高要求为男不得低于170cm;女不得低于160cm(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组织的我省普通高考体育类专业考试身高测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对舞蹈类和体育类专业的男女生人数有具体规定,详见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八条 山西大学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面向我省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三十条 山西大学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山西大学校长贾锁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