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1.我校招生工作贯彻“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认真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肃招生纪律。
2.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的生源不足,可依次录取其他志愿的考生。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物理学、应用生物科学、日语、考古学)等四个专业不接收调剂生,只录取有志愿的考生),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3.录取时按专业志愿清方式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艺术类专业(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工艺美术、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广播电视编导)录取原则:
(1)内蒙古自治区区内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专业课成绩以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统考成绩为准。
(2)内蒙古自治区区外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课成绩以本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为准(山东省艺术类专业考生,获得本省公办本科院校音乐类专业校考本科合格成绩,等同于本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
(3)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工艺美术、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6个专业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专业课成绩60%);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5.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体育教育(足球方向)、社会体育与指导三个本科专业和运动训练(足球方向)专科专业)录取原则:
(1)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均以各省统考成绩为准;
(2)报考体育类的本专科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本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本科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科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6.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ISEC)专业、应用型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AISEC)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校企合作高收费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7.报考英语专业普通文科、普通理科考生需加试英语口语且口语成绩合格。我校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原则上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8.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平行分)时录取原则:
(1)文科考生,依次按文科综合、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外语(蒙朝语授课考生取外语、汉考三级成绩高者)、文科数学成绩择优录取;
(2)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综合、理科数学、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外语(蒙朝语授课考生取外语、汉考三级成绩高者)成绩择优录取;
(3)艺术类考生,依次按艺术统考或联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4)体育类本科专业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5)体育类专科专业考生,依次按体育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6)高职类对口招生考生,依次按专业课综合、语文(蒙古语文)、数学(蒙授数学)、英语成绩择优录取。
9.除在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10.我校同意并执行相关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11.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12.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