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实施“阳光工程”。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外一般不超过1:1.2;省内首轮投档比例一般为1:1。具体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根据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公共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优先顺序,执行以下规定:
专业投档规则: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按照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排名方式进行录取。
浙江省录取方式: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我校各专业(类)的选考科目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以考生位次和志愿顺序投档录取。考生位次按所有考生总分排定。考生总分相同时,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全部相同者为同位次。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外省录取方式:外省招生录取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提档,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学校允许专业调剂,对于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其随机调剂到未满专业中,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